Archive for April, 2007

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研究

Thursday, April 26th, 2007

2007-04-16 20:26 根据1993年8月2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实际上,发行企业债券是一种融资形式,是国内企业法人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在国家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之外,开辟的新的融资渠道,直接将社会闲散货币转化为生产资金,以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生产后劲不足的困难。自条例和一系列政策施行以来,确实发行了大量企业债券,解决了企业生产、建设资金的缺口,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好的社会效果。但也不可忽视发行企业债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及时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规定  (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  企业发行债券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滥发企业债券。一般认为,商业性的经营公司、中介企业、服务行业均不适于发行企业债券。全民、集体大、中型生产性企业才可以成为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具体地说,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是企业具有偿债能力;四是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是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是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与政策的企业,必须是中央或地方欲重点扶植的企业及其重点项目,所筹集资金用于国家支持的产业,而且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当然,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当的偿债能力,即以其资产作为到期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后盾,如系小型企业,或者已经资不抵债,就不符合发行债券的基本条件,如即使已经发行债券,该发行行为也应认定为违法。  (二)企业发行债券的限制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例还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这应当说是对企业获取债券资金后如何使用资金的限制性条款,要让企业明白债券款到手后并非可以随便支配、处分,必须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适当使用资金,不准许作风险性投资。这种限制,一方面是为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之弥补,能够保持企业有良好的发展势头,不至于前三年盈利,得到一大笔债券款后反而生产陷于停滞,或者出现亏损等不应有的局面。另一方面是防止企业作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防止债券款的无谓流失,免得给购券人(或持券人)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发行债券后包袱过重,一旦发生生产、经营亏损,则很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和倒闭。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该规定是从防止企业发行债券可能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角度为出发点的,从而避免企业在发行债券过程中不切实际地随意制定债券利率,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企业发行债券一般分为短期和长期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发债企业,其将券款投入固定资产后,往往见效益时间较长,收回成本速度较慢,固有必要严格审批手续,防止企业将资金随意投入固定资产,增加持券人的负担。  (三)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批  根据条例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凡是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比如只有人民银行批准,或只有计委批准,或尽管有两个审批单位的审批手续,但该两单位不符合文件规定,即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的部门审批,即应当认定发行企业债券未得到依法审批,该发行企业债券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二、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任  发行企业债券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5%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发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应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根据1993年4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93]24号“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都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根据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所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购买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按照本条规定,专项资金不得挪用,如已挪用于购买企业债券,按规定也必须立即收回。其实,对于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和经销机构来说,他们本身并没有过错,有过错的就是购买债券的企业,如强令从发行企业和代理代行机构那里收回资金,也未见得公平。似应考虑由购买企业将债券转让给他人,尔后再从他人处将资金收回。  (三)未按批准用途使用资金的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资金,在申报发行时其资金用途已经确定,不允许随意改变使用用途,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很清楚。  (四)承销和转让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对此,条例第二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也就是说,企业不能滥发债券,不得滥用所筹集资金,也不能委托没有经营发行债券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和转让企业债券,无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了规定,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有权处罚的机构及其职权  根据条例之规定,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作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规定,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指审批发行企业债券的机关,其工作人员在具体审批时把关不严,有的甚至可能与发行债券的企业人员勾结在一起,对不该予以批准的作出了批准决定,或者不该批准那么大数额的却也作出批准决定,对这种渎职或失职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理。  三、企业债券纠纷的特点及其原因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报告得到批准后,即应在各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刊登债券发行章程,包括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债券规模和办法,还本付息时间、地点等。尔后由批准发行债券的机构批准的债券经营代理机构,以代理发行的方式发行,或以包销的方式进行发行。发行商扣除必要的费用及代理费,或者包销费用后,将所筹集资金交给发行企业。发行企业在债券到期后,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但往往根据约定,债券即将到期时,发行债券企业应提前数日将债券本息交给代理发行机构,由代理发行机构代其兑付持券人的债券本息。也可由代理发行机构先承担向债券持有人履行还本付息责任,之后代理发行机构再向发行企业追索。  (一)企业债券纠纷的特点  [...]

近代中国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原因分析

Tuesday, April 24th, 2007

【内容提要】中国近代债券的发行始于1894年,而债券的交易则发生在民国成立以后。伴随着中国近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动,其债券价格也经常发生大的变动。本文试通过对这一时期相关历史资料的分析,揭示影响近代中国证券市场债券价格变动的主要原因,其中包括担保基金的确定、债券的收益率、投机以及其他非经济因素。 【关 键 词】政府债券/债券价格变动/担保基金/债券收益率/投机 Public Bond/Bond Price Fluctuation/Date Fund/Bond Rate ofReturn/Speculation 【 正 文】 近代中国债券市场的价格,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动,而不断发生巨大的变动。这种变动集中反映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处于全国金融中心的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是近代中国最大交易所,因此,上海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成为研究近代中国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主要依据。本文试通过对这一时期相关历史资料的分析,揭示影响近代中国证券市场债券价格变动的主要原因。 一、近代中国债券市价变动的基本状况 近代中国债券的发行始于1894年,当时的清王朝为了弥补国库的空虚,开始效仿西方的公债制度发行公债。清王朝发行的主要公债一共有三笔:息借商款、昭信股票和爱国公债,估计实收白银不足5000万两。这些公债基本上未进入流通,因此,也就无所谓价格的变动。辛亥革命以后,公债发行逐渐增多,交易的要求越来越强,1918年2 月北平证券交易所成立。从1914年至1927年,以北京为中心、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为承销主体的债券发行与交易市场基本形成。但是,伴随国民党政府机构向上海的转移,以北京为中心的证券市场开始衰落,1929年前后以上海为中心的债券发行与交易市场基本形成。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98%是政府公债,价格的变动也以政府债券为主。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以后,由于国民党政府的命运未知,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走向衰落。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公债在民国十年(1921年)整理案未实行前,无连续资料可供研究,因此,本文主要研究1922—1937年这一时期的债券价格变动。 [...]

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

Friday, April 13th, 2007

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 债券一旦上市流通,其价格就要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反复波动。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就面临着投资时机的选择问题。机会选择得当,就能提高投资收益率;反之,投资效果就差一些。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原则有以下几种: 1.在投资群体集中到来之前投资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一种从众行为,即某一个体的活动总是要趋同大多数人的行为,从而得到大多数的认可。这反映在投资活动中就是资金往往总是比较集中地进入债市或流入某一品种。而一旦确认大量的资金进入市场,债券的价格就已经抬高了。所以精明的投资者就要抢先一步,在投资群体集中到来之前投资。 2.追涨杀跌债券价格的运动都存在着惯性,即不论是涨或跌都将有一段持续时间,所以投资者可以顺势投资,即当整个债券市场行情即将启动时可买进债券,而当市场开始盘整将选择向下突破时,可卖出债券。追涨杀跌的关键是要能及早确认趋势,如果走势很明显已到回头边缘再作决策,就会适得其反。 3.在银行利率调高后或调低前投资债券作为标准的利息商品,其市场价格极易受银行利率的影响,当银行利率上升时,大量资金就会纷纷流向储蓄存款,债券价格就会下降,反之亦然。因此投资者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就应该密切注意投资环境中货币政策的变化,努力分析和发现利率变动信号,争取在银行即将调低利率前及时购入或在银行利率调高一段时间后买入债券,这样就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 4.在消费市场价格上涨后投资物价因素影响着债券价格,当物价上涨时,人们发现货币购买力下降便会抛售债券,转而购买房地产、金银手饰等保值物品,从而引起债券价格的下跌。当物价上涨的趋势转缓后,债券价格的下跌也会停止。此时如果投资者能够有确切的信息或对市场前景有科学的预测,就可在人们纷纷折价抛售债券时投资购入,并耐心等待价格的回升,则投资收益将会是非常可观的。 5.在新券上市时投资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不一样,债券市场的价格体系一般是较为稳定的,往往在某一债券新发行或上市后才出现一次波协,因为为了吸引投资者,新发行或新上市的债券的年收益率总比已上市的债券要略高一些,这样债券市场价格就要做一次调整。 一般是新上市的债券价格逐渐上升,收益逐渐下降,而已上市的债券价格维持不动或下跌,收益率上升,债券市场价格达到新的平衡,而此时的市场价格比调整前的市场价格要高。因此,在债券新发行或新上市时购买,然后等待一段时期,在价格上升时再卖出,投资者将会有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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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有人发债券基金……

Friday, April 13th, 2007

没有看轻的意思,什么时候都可以发债券基金。不过在投资者热捧股票基金的时候,工银瑞信发债券基金显得格外"有才"。 目前这只债券基金的名称、发行日期等等都没有定下来,唯一知道的是,这只基金的卖点是"打新"。也就是在一级市场上参与新股申购。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固定收益负责人文鸣说,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成功完成后股票市场的融资需求重新恢复,新股发行、增发新股日益活跃,从而带来较多的投资机会。并且随着新的投资工具的不断出现,将会带来更多无风险或低风险的套利机会,为债券型基金的投资收益提供潜在机会。 债券基金在资产配置中是很有用的一部分,风险较低,目前-从2006年和今年第一季度的情况来看-收益还是可观的。如招商安泰今年第一季度业绩也做过了10%。 这些债券基金的高收益并非来自债券市场,无论是久期5年还是20年的债券,都不可能有这样高的收益。这些高收益来自于三方面,打新股正是其中之一。由于基金网上网下申购均可参加,因此中签率较散户高得多,这是高收益的一部分,有的债券基金允许拿出20%的资产投资于新股。 另两个高收益的来源是股票和可转债。债券基金的股票仓位一般限制在20%一下,比如长盛中信全债是16%,可转债不限。但这两者风险都很大。而打新股的收益取决于新股发行速度。如果考察债券基金时,除了考察收益率,也看看其投资的细节。 债券基金本身的风险主要是:加息的风险,利率上升会导致长债收益率下降;信用风险:高风险债券(垃圾债券)可能不能兑付,虽然一般债券基金很少涉及这些债券,但去年福禧事件还是给大家提了个醒。…

金边债券的利率风险及控制

Monday, April 9th, 2007

对于大部分追求稳定回报的投资者来说,他们对投资理财产品的选择重点是在风险小、信用度高的产品上,比如有“金边债券”之称的银行存款、国家发行的国债。的确,至少从目前来看,国家和银行的信用是最高的,他们的金融产品风险很小,但并不是说没有风险,这次央行加息,不管是银行存款还是国债,风险也就随之产生了,那就是利率风险。 定期存款 这是普通老百姓最熟悉不过的银行产品了,一次性存入,按一定的期限,最短三个月,最长五年,到期时按开户时公布的固定利率计息,一次性还本付…[阅读全文][和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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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Friday, April 6th, 2007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Bond,以下简称可转债)是公司债券的一种,又称为可转股、可兑股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它是指可转换为企业股票的债券,即:以一种企业债券为载体,允许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价格转换为发债公司或其它公司股票的金融工具。可转债兼具筹资和避险的双重功能,比单纯的筹资工具(如股票、债券等)及避险工具(如期货、期权等)更具优势。从国际市场上看,可转债已成为多数发达国家金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含可转债的投资组合被认为是不完善的投资组合。 次级债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包括高级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一种特殊的债务形式。次级债的次级只是针对债务清偿顺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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